“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让我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我一定吸取教训,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主动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
1月11日
刘某、仇某在听证会上
对青铜峡市检察院依法办案
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表示感谢
刘某是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仇某系该公司财务主管。年8月,该公司在与山东某公司无真实购销沥青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张某介绍,先后4次接收山东某公司虚开价税共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1万余元。
(网络图片)
青铜峡市公安局于年11月17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刘某、仇某及其公司移送青铜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拿到案卷后,仔细审查证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人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刘某系企业负责人,案件的最终处理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为尽可能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企业进行走访。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沥青,年收益万元左右,产品在周边市县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吸纳就业人员35名,多为青铜峡本地居民,工资收入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如对企业提起公诉处以刑罚,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产品销路受阻,生产经营将会陷入困境,员工面临失业。刘某、仇某到案后,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金,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检察官拟对刘某、仇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铜峡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协委员、检察联系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税务稽查人员参加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紧紧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收集在案证据,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税务稽查人员当场表示:“通过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让我们意识到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掌握税务法规的重要性,税务机关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助力企业发展。”
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法律规定,一致认为,刘某、仇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支持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在最后陈述环节,犯罪嫌疑人刘某、仇某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同时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法治意识,使企业合法守规经营。
当前,检察机关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拓展为司法救助、不起诉、审查逮捕等,要确保听证工作的常态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赢公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执法。(记者何巧云通讯员韩淑存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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