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治理成热点问题 专家指出存三大掣肘
上周,在江苏昆山市举行的2013中国环保上市公司峰会上,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土壤环境综合治理的规模大、周期长、技术难,需要几十万亿元资金来推动。为此,环保部在重点考虑耕地优先保护、污染源控制、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实行土壤修复示范点以及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五个方面的基础上,目前正在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旦土壤治理这个市场打开,规模远远会超过大气和水源治理。在投入规模上,没有几十万亿元是不行的。 环保部生态司司长庄国泰如此坦言,面对日益紧迫的生态与建设需要,出台土壤污染治理相关*策和法规迫在眉睫。
庄国泰表示,目前制约整个土壤污染治理产业发展的难点有三个:一是资金问题;二是法律责任问题;三是机制体制问题。
首先,现在土壤治理一直在强调*府责任,但地方*府财*能力有限,污染土壤治理资金筹集难度很大。面对普遍存在的环境容量压力日益加大和建设用地的日渐窘迫,各地*府也都急待修复利用被污染土地,但无一例外都遇到资金问题。例如,苏州化工厂原址,企业已完成搬迁6年之久,地块估价高达数十亿元,但由于始终没有得到修复,至今地方*府不能挂牌拍卖交易。这在寸土寸金的苏南不能不说是件憾事。显然,污染土地已经成为不少地方*府手中的 烫山芋 :欲挂牌拍卖,却因土壤没有修复而不得为之;欲修复治理,却难以筹集相应巨额资金。
其次,落实企业责任目前很难。 土壤污染有历史性,现在很难找到污染企业,即使找到了,企业或已改制或已几易其主,难以说明白到底是谁的责任。为此,为了有效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必须借助于法律及法规的约束力。 庄国泰说。
再次,土壤立法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另一种观点主张立土壤环境保护法。因为专家评估认为,从投资对比模式上看,对土壤实施先行保护投入只需1元,风险管控需10元,而治理则需100元。从中国现在的监管能力来看,土壤的防治更难。
在今年1月,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这一《通知》对我国正在制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什么影响呢?对此,庄国泰做出了解释。他说: 这个工作安排实际上就是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规划。因为它是去年11月初才上报到国务院讨论,因时间因素,所以就把规划最后改成工作安排来发布。
庄国泰认为,行动计划跟工作安排有三方面差别:一是 长 ,行动计划的时间跨度更长;二是 实 ,即把行动计划的内容做实;三是 新 ,行动计划提出的措施更新,把国家对土壤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落实。
对此专家表示,显而易见的是,不论最终是立土壤污染防治法,还是立土壤环境保护法,相信离这一天都不再遥远。需要提醒化工企业的是:在污染土壤治理上虽然众说纷杂,但 谁污染谁治理 一直都是主流声音,这一点企业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那么,搬迁企业对此又如何看待呢?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生产部环保经理谢菊兴表示,污染企业对土壤修复治理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值得强调的是,对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在委托专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全面 体检 、拿出治理方案后,一定要引入第三方监督,对土壤治理的技术、方法等每一个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监理,以对社会和后人负责的态度,保证治理不走过场,这点非常重要。
作为搬迁企业,我们认为有义务主动将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及治污的建议提交给相关部门,这是每一个现代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谢菊兴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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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许多地区都在加快包括化工在内的污染企业搬迁和出城进园步伐,为此各地均腾留出大量原化工厂所在地块,而这些地块大多需要进行污染治理修复。以江苏为例,目前已开始修复和尚待修复的污染土地数量十分庞大。如苏州化工厂原址,占地600亩;南京化工厂原址,占地700亩;南通姚港化工区,占地600亩;常州化工厂原址,占地1500亩;江苏北方氯碱原址,占地580亩。从地域上来看,目前已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社会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退出污染地块的速度越快、数量越多。
土壤修复花费巨大,以轰动一时的武汉汉阳区赫山地块为例,当地*府未经修复即将污染严重的原武汉市农药厂所在地块(即赫山地块)以4.055亿元卖给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造成工人中*晕倒。当地*府不得不收回地块,退还开发商土地款,又赔偿了1.2亿元。该地块仍在修复中,修复时间估计将长达3年,成本预计超2.8亿元。
土壤修复立法值得期待
化工企业出城进园是件好事,但近年来各地这样集中地、大规模地实施化企搬迁,无疑制造了一个新的难题 污染土壤修复。土壤修复是个难题,难在法律依据难寻、治理资金难筹、责任难落实等。显然,面对这个棘手问题,各地都急切希望*策明朗,有关法规尽快出台。
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是近年来土壤修复领域的真实写照,该出来的大*方针迟迟没有出现。为此,地方*府急、用地单位急、周边百姓更急。
实际上,尽管相关法规暂未出炉,但经过近几年的热议和酝酿,一些主流呼声已初露端倪。比如,污染地块一律遵循先修复再开发的原则;第一责任人是*府,实施主体是原企业或者土地使用者;所需费用,一部分出自对搬迁企业的补偿费,一部分出自土地开发单位享受到的减免、配套费等等。
目前,随着环境保护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过渡实施,相信相关法规出台已指日可待。为此,涉及到土壤修复的化工企业应该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