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本报讯(张云凌)全省县级及以上*委、*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工)委、*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都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受到问责情节较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日前,省委、省*府正式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了上述内容。
建立健全“**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规定》提出,建立健全“**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委统一领导、*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同责”,是指各级*委、*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委、*府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委、*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规定》提出,各级*委主要负责人对*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委重要议事日程,*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府主要负责人对*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上级*委、*府和同级*委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票否决”后,相关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规定》提出,各级*府安委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报告同级*委、*府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委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委、*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5起及以上工矿商贸一般死亡事故的,由省*府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委、*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负责人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府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提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省直管县(市)、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该乡镇(街道)*(工)委、*府(办事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委、*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设区市*委、*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对于受到问责情节较重的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1年内设区市发生2起及以上,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