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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第5期

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治区*委办公厅、人民*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督促所有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均应当积极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分期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

二、凡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如存在下列情形,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行为。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如下联合惩戒措施: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代表、人大代表或*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购买车辆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五、具有共产*员及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公告一经发布,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一并送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监督举报-,

泾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第6期

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治区*委办公厅、人民*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督促所有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均应当积极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分期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

二、凡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如存在下列情形,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行为。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如下联合惩戒措施: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代表、人大代表或*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购买车辆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五、具有共产*员及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公告一经发布,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一并送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监督举报-,

泾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二〇二〇年第二十四期)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向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行*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招投标单位予以通报,对其在*府采购、招标投标、行*审批、*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和限制,对其子女在享受助学贷款、求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限制。被公布的人员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后,本院将对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删除并解除限高。否则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下列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举报人可拨打本院执行局电话-举报,本院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本公告一经公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一并送达。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1.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河龙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2.被执行人:宁夏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A1公寓M层。

法定代表人:张泳,系该公司董事长

涉案标的额:.67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3.被执行人:宁夏诚志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W,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尚增明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赵法官

4.被执行人:崔彦*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振兴社区。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赵法官

5.被执行人:马龙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郝渠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赵法官

6.被执行人:马燕

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赵法官

7.被执行人:何建才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忠利通区水岸花城。

涉案标的额:.66元

提供线索赵法官

8.被执行人:赵文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绿地园。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9.被执行人:贾永红

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绿地园。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0.被执行人:王彦伏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大地中华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1.被执行人:杨自福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水岸帝景。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2.被执行人:丁伟东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清水园小区。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3.被执行人:叶冬梅

女,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东方花园一期。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4.被执行人:王刚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塔小区。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5.被执行人:雷志平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宏泰公寓西。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6.被执行人:张泳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北环路地税小区。

涉案标的额:.67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7.被执行人:李振巍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恒昌幸福城。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8.被执行人:金渤旭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路段家属院。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19.被执行人:方春雪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安置楼五期。

涉案标的额(两案合计):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20.被执行人:任河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星河韵城。

涉案标的额:.31元

提供线索闫法官

21.被执行人:杨涛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街道办事处牛家坊居委会。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田法官

22.被执行人:郑永斌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禧瑞华府一期。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田法官

23.被执行人:哈全良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解放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田法官

24.被执行人:杨学文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963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崇兴镇台子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田法官

25.被执行人:马利利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管委会赵家沟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孙法官

26.被执行人:何占锋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新渠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孙法官

27.被执行人:杨*

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马莲渠乡廖桥村。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孙法官

28.被执行人:季文杲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973XXXX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北侧阳光骄子A区。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孙法官

29.被执行人:王学芳

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974X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北侧阳光骄子A区。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孙法官

30.被执行人:姚学良

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970XXXX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花园二期。

涉案标的额:元

提供线索孙法官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该院立案执行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集中公布下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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